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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积金首付款比例及住房价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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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40%。

(二)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所购住房是期房、现房的,住房价值以经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为准;成品住房的装修价款经住建部门确认的,可一并纳入并计算贷款额度。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住房价值按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住建部门公布的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三者中的最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是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并经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借款申请人可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中,自行选择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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