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自贸区长沙片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将对A、B、C类高层次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奖励。
以下是申报条件:
1.本人须是经长沙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A、B、C类高层次人才;
2.工作单位须是在长沙片区内注册且在长沙片区各区块所在区县、园区纳税的企业;
3.人才须在该企业缴纳社保一年;
4.人才须在长沙县、雨花区、芙蓉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长沙进行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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