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协议人:洪赛银,身份证号:____1015006X。
朱文勇,身份证号:__x211250013。罗文炳,身份证号:__x250094。洪文章,身份证号:____014。罗文焕,身份证号:________80015。
罗文巧,身份证号:____0020。
洪赛银与罗定芳为夫妻关系,共生育四子一女,分别是朱文勇、罗文炳、洪文章、罗文焕、罗文巧;罗定芳于1984年12月亡故。
洪赛银有自有的址在东山县铜陵镇苏峰南坑548号(土地使用证号为铜文国用(1995)第299号,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东字第001346号)的房产壹处及家庭成员积攒的现金人民币陆万元。现洪赛银考虑年事已高,子女已成家立业,为了方便生活,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在立协议人的母亲洪赛银的主持下,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遵守:
一、址在东山县铜陵镇苏峰南坑548号的房产壹处分归朱文勇所有。
二、罗文炳、洪文章、罗文焕、罗文巧各分得现金人民币壹万五千元。
三、朱文勇、罗文炳、洪文章、罗文焕、罗文巧应当尽共同赡养母亲洪赛银的义务。
四、本协议经各立协议人签名之日时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七份,各协议人各执一份,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及房地产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主持人: 协议人:
签订时间:20__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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