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布的意见不属于行规。负责制定行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印发的工作意见其性质不属于行规,而属于党政机关公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行规必须由根据和法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由总理签署令公布。作为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无权发布行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党政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意见是指导性的,遵循也可不遵循也可,而规定是强制性的,必须遵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条 本法第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印发的工作意见其性质不属于行规,而属于党政机关公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 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 (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六十七条 行规由有关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规草案由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下发的文件中的《意见》不是行规文件属于行政命令,是法律的下位法,处于从属地位,这是依法治国的正常行政秩序,公民有权通过行政诉讼来纠正行政命令法规;党内文件不是法律,不符合普遍性原则,也没有《党务诉讼法》指导操作党务诉讼,更没有司法机关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相抵触。第八十法律的效力高于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九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的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制定的规章。
第1种观点: 1.国家部委指导意见是否是法律法规性质部委指导意见即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所管辖的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1)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2)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权限。(3)行政指导是为较为温和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降低行政成本。 2、非强制性。对行政相对人无法律拘束力。 3、依据的特殊性。依据可以是法律、法律原则精神、。不受“法无明文不得为之”原则的,具有广泛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指导意见”不是行规,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一、“指导意见”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二、该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指导意见”不是行规,也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 法律、行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3种观点: 国家部委指导意见是否是法律法规性质?法律法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强制性。因此,行政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法规性质。部委指导意见即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所管辖的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1)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2)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权限。(3)行政指导是为较为温和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降低行政成本。 2、非强制性。对行政相对人无法律拘束力。 3、依据的特殊性。依据可以是法律、法律原则精神、。不受“法无明文不得为之”原则的,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自由裁量性较强。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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