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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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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物业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产生纠纷之后,可以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一、物业合同纠纷如何解决1、当事人各方自选协商和解;2、各方当事人请求第三人调解,请求主管部门行政调解。3、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4、司法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决定。这类纠纷虽然事实不复杂,争议标的不大,但双方当事人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词,难以化解。有的非要对簿公堂。这无疑加剧了基层人少事多的矛盾,增大了审判工作量。更有媒体报道,这类纠纷因疏导处理不及时,或方法不对,最后引发了物业公司的保安和业主的“全武行”。足见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小觑。这类纠纷的成因经笔者粗略梳理,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规、条例宣传不够。当事人双方对各自拥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缺乏认识或知之甚少。“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详尽的阐述,理应公之于众,使双方当事人知晓。然而实践中,有些物业公司对这项必要的宣传工作未予重视。2、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应密切公司和广大业主的关系,正确对待业主的意见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帮助业主排忧解难,多联系,多沟通,切实做好治安防范、垃圾清扫和转运,以及小区内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增强服务意识,保证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努力营造心顺气平、安居乐业的和谐氛围,共同维护和管理好自己的生活家园。诚如此,“吐槽”变“点赞”并非遥不可及,按章收费的物业合同欠费纠纷自然也就会迎刃而解了。3、作为司法机关,应遵照最高人民指示,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在物业管理这一纠纷多发领域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行业调解组织的对接,完善调解规则和对接程序,发挥行业调解组织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建立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而达到努力减轻群众负担,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目的。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的确定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都在物业所在地的起诉,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诉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管辖。要注意审查何处为被告住所地、何处为合同履行地。业主作为被告的,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业管理合同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如下: 1、案件数量上升快; 2、案件的被告多数为业主; 3、案件标的小; 4、业主败诉为多数; 5、案件处理难度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3种观点: 1、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所提供的服务不满意。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物业管理专业服务的需求量迅速增加,从而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在相应提高。实践中,许多业主都反映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小区环境的管理没有达到其预期,履行义务不到位。如:小区的绿化没到位,小区的卫生不合格、垃圾处理不及时,甚至提出小区安全隐患大,经常有自行车、摩托车被盗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业主以此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交纳物业费。2.物业服务相关法律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行政管理工作不够完善我国的物业管理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起步较晚,制度不成熟,相应的物业服务法律规范、规章制度的发展也较为滞后。直到2003年,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规《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将前期物业管理其纳入法制轨道,弥补了前期物业管理缺失的境况,使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市场有法可依。2007年3月《民法典》出台,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确立了物业管理的一些基本制度,提出了一些解决物业管理问题的原则,但是,伴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兴起,物业管理领域的问题愈加复杂而多样化,没有可依据的对应规范,从而造成一些纠纷长期难以解决,困扰当事人和行政主管机关,规范、制度和管理工作上的缺陷和漏洞,为纠纷的产生提供了人为环境条件。3、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一般由开发商选聘,而不是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由于前期物业公司一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关系企业,也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的下属公司,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父与子”关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往往不会去区分物业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且是两个的民事主体,而认为他们就是一家的。所以业主往往会以房屋质量问题或房屋规划、绿化率未达承诺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4、业主与物业服务之间的服务合同约定不明,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均没有约定。由于物业管理缺乏相应的行业管理服务标准,且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和服务的义务约定又较为概括,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对物业管理本身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差距,业主认为既然已经交纳了物业服务费,那么一旦居住过程中出现了任何问题,物业管理企业都应当管,否则就不交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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