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行规由制定,行规是指根据和法律,依照行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等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由于法律中关于行政权的规定往往更具原则性和抽象性,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规是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主要形式。一、简述行规的基本特征。(1没有统一完整的行规范;(2)行规范表现为多种法律形式,是由各种不同效力层次的行为规范构成的统一体;(3)行规范众多,内容广泛;(4)行规范具有明显的可变性;(5)行政程序规范是行特有的一种行为规范,通常与行政实体规范交织在一起,并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二、行规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应优先适用行规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规相抵触。行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和法律,并且按照《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行规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是指各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行规和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的根据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一般适用于当地的行政管理工作。行规是行政活动的重要依据,其数量、适用范围和使用频率在所有行形式中居于首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六十六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报审批。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规的,应当向报请立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执行具体法律规定事项,即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2)实施规定职权事项,即第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3)全国授权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第四十五条 人民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第四十五条 人民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六十六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报审批。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规的,应当向报请立项。
第3种观点: 行规是指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和法律,按照行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我国的行规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消防法》、《农业法》、《海关法》等等。行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规需要总理签署令。行规的效力仅次于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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