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布的意见不属于行规。负责制定行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印发的工作意见其性质不属于行规,而属于党政机关公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行规必须由根据和法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由总理签署令公布。作为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无权发布行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党政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意见是指导性的,遵循也可不遵循也可,而规定是强制性的,必须遵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条 本法第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印发的工作意见其性质不属于行规,而属于党政机关公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 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 (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六十七条 行规由有关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规草案由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下发的文件中的《意见》不是行规文件属于行政命令,是法律的下位法,处于从属地位,这是依法治国的正常行政秩序,公民有权通过行政诉讼来纠正行政命令法规;党内文件不是法律,不符合普遍性原则,也没有《党务诉讼法》指导操作党务诉讼,更没有司法机关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相抵触。第八十法律的效力高于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九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的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制定的规章。
第1种观点: 1.国家部委指导意见是否是法律法规性质部委指导意见即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所管辖的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1)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2)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权限。(3)行政指导是为较为温和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降低行政成本。 2、非强制性。对行政相对人无法律拘束力。 3、依据的特殊性。依据可以是法律、法律原则精神、。不受“法无明文不得为之”原则的,具有广泛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指导意见”不是行规,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一、“指导意见”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二、该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指导意见”不是行规,也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 法律、行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3种观点: 国家部委指导意见是否是法律法规性质?法律法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强制性。因此,行政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法规性质。部委指导意见即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所管辖的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1)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2)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权限。(3)行政指导是为较为温和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降低行政成本。 2、非强制性。对行政相对人无法律拘束力。 3、依据的特殊性。依据可以是法律、法律原则精神、。不受“法无明文不得为之”原则的,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自由裁量性较强。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布的意见不属于行规。负责制定行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印发的工作意见其性质不属于行规,而属于党政机关公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行规必须由根据和法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由总理签署令公布。作为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无权发布行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党政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第3种观点: 国家部委指导意见是否是法律法规性质??法律法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强制性。因此,行政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法规性质。部委指导意见即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所管辖的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1)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2)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权限。(3)行政指导是为较为温和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降低行政成本。 2、非强制性。对行政相对人无法律拘束力。 3、依据的特殊性。依据可以是法律、法律原则精神、。不受“法无明文不得为之”原则的,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自由裁量性较强。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布的意见不属于行规。负责制定行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印发的工作意见其性质不属于行规,而属于党政机关公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 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 (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六十七条 行规由有关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规草案由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意见是指导性的,遵循也可不遵循也可,而规定是强制性的,必须遵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条 本法第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1种观点: 可以制定行规。我们国家的国家立法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来行使的。具体到行规的立法不属于国家立法权,可以制定行规,此外还有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也可以制定和修改行规,都具有行规立法权。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进行行规的制定和修改。制订行规立法经过的四个程序为:1、提出;2、审议;3、表决;4、公布。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由国家签发实施令,就可以生效了,至于行规由具有制定机关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综上所述,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权力,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完全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在坚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中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前提下,赋予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2种观点: 行规是制定的。行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根据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法制机构应当向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行规的制定主体是,行规根据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规具有法的效力。行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规需要总理签署令。行规的效力仅次于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法律依据《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二条 起草行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职能向宏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五)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规不属于法律,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律是只包括,全国和全国常委制定的法律,制定的行规,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这应该就算是广义的法律了,就是指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学理上的法律渊源是指指导法律行为和审判的依据,除了以上的制定法之外,还有司法解释、判例 、习惯、学理等。证券交易所作为一个非盈利的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非行政主体。其性质决定其所指定的规则不可能是法律,即便是广义的法律也不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1种观点: 行规由制定,行规是指根据和法律,依照行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等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由于法律中关于行政权的规定往往更具原则性和抽象性,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规是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主要形式。一、简述行规的基本特征。(1没有统一完整的行规范;(2)行规范表现为多种法律形式,是由各种不同效力层次的行为规范构成的统一体;(3)行规范众多,内容广泛;(4)行规范具有明显的可变性;(5)行政程序规范是行特有的一种行为规范,通常与行政实体规范交织在一起,并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二、行规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应优先适用行规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规相抵触。行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和法律,并且按照《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行规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是指各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行规和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的根据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一般适用于当地的行政管理工作。行规是行政活动的重要依据,其数量、适用范围和使用频率在所有行形式中居于首位。
第1种观点: 可以制定行规。我们国家的国家立法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来行使的。具体到行规的立法不属于国家立法权,可以制定行规,此外还有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也可以制定和修改行规,都具有行规立法权。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进行行规的制定和修改。制订行规立法经过的四个程序为:1、提出;2、审议;3、表决;4、公布。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由国家签发实施令,就可以生效了,至于行规由具有制定机关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综上所述,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权力,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完全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在坚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中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前提下,赋予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1种观点: 国家部委指导意见是否是法律法规性质??法律法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强制性。因此,行政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法规性质。部委指导意见即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所管辖的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1)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2)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权限。(3)行政指导是为较为温和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降低行政成本。 2、非强制性。对行政相对人无法律拘束力。 3、依据的特殊性。依据可以是法律、法律原则精神、。不受“法无明文不得为之”原则的,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自由裁量性较强。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第2种观点: 不可以。“指导意见”不是行规,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1、“指导意见”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2、该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指导意见”不是行规,也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行政处罚案件中指导意见是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的,指导意见只能是法律和行规,规章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两点:第一,某一特定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都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第二,虽然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机关的,但如果经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权亦可由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点使之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关依职权对其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再则,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1.国家部委指导意见是否是法律法规性质部委指导意见即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所管辖的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1)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2)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权限。(3)行政指导是为较为温和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降低行政成本。 2、非强制性。对行政相对人无法律拘束力。 3、依据的特殊性。依据可以是法律、法律原则精神、。不受“法无明文不得为之”原则的,具有广泛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发、国办类的文件不属于行规,不是正式立法;令是行规,一般为某某条例;国发有效力,一般为决定、命令之类,相当于(不是)行规;国办类的文件不属于行规,不具有法律效力,多是一些通知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发、国办类的文件不属于行规,不是正式立法;令是行规,一般为某某条例;国发有效力,一般为决定、命令之类,相当于(不是)行规;国办类的文件不属于行规,不具有法律效力,多是一些通知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规定。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国发、国办类的文件不属于行规,不是正式立法;令是行规,一般为某某条例;国发有效力,一般为决定、命令之类,相当于(不是)行规;国办类的文件不属于行规,不具有法律效力,多是一些通知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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