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一般程序和方法有两种,具体如下:1、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先行用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2、继承开始后,各个继承人先根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然后按照各自所继承到的遗产份额的多少,按比例分别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第3种观点: 继承人应当以有限的遗产清偿债务。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后,被继承人有债务未清偿的,继承人应当承担偿还的义务,未偿还的债务在遗产范围内的,继承人应当用遗产进行全部清偿,未偿还的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对于超出的部分,应当由继承人自愿选择,继承人可以选择清偿剩余的债务,也可以选择不清偿。在遗嘱继承中,存在法定继承,也存在遗嘱、遗赠继承的,应当先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进行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是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继承人需要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前提是以接受继承为原则。这里的债务仅限于合法债务。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负有清偿义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体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下来的,它包括财产的权利和财产义务两个方面。当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时,就意味着他不仅取得了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而且同时又承担了被继承人生前所负担的财产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1、限定继承原则。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程序和方法有两种:1、继承开始以后,各个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应首先用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2、继承开始以后,各个继承人先根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然后按照各自所继承到的遗产份额的多少,按比例分别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如果被继承人只有受遗赠人一个继承人的,遗赠的执行不能妨碍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2、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赠的,先以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不足部分再由受遗赠人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是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继承人需要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前提是以接受继承为原则。这里的债务仅限于合法债务。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负有清偿义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体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的原则如下:1、限定继承原则。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是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继承人需要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前提是以接受继承为原则。这里的债务仅限于合法债务。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负有清偿义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体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下来的,它包括财产的权利和财产义务两个方面。当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时,就意味着他不仅取得了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而且同时又承担了被继承人生前所负担的财产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继承人的债务,由继承人用遗产清偿,对此产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的方式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2种观点: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以及诉讼方式来进行解决,一般是先清偿债务,然后再发生继承。被继承人是指,在公民死亡之后他的财产会有继承人来继承,这个死去的人就叫被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无论是谁都可能是被继承人,无论他是否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当然要成为被继承人是需要满足一列要求的:(一)这个人死亡了,法律上由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自然死亡是指人自然的生老病死,宣告死亡是经过法定程序,由做出宣告,该公民在法律上死亡。只有公民死亡了才会发生继承关系。(二)死亡时留有个人的财产。个人财产是合法的财产,只有留有财产才有继承的可能。(三)死亡时被继承人有继承人。法律规定死者的家属由继承权,也就是说死者的配偶、父母、兄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都是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一、继承债务有什么原则在继承关系发生时,被继承人可能不仅仅是留下了个人的财产,也可能留有一些合法的债务是没有处理,那么个人债务怎么处理。被继承人留下的个人债务成为遗产债务,是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仅仅包括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的共同债务中应该由被继承人来偿还的债务,这两部分都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先来偿还被继承人应该缴纳的税款、债务。当然这个税款和债务的偿还是要以被继承人的遗产为限的,如果税务或者债务欠的钱超过了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的价值,那么如果继承人愿意偿还的话可以进行偿还,继承人不愿意偿还的,不用偿还也不负法律责任。这里牵扯到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一)、限定继承原则。这个原则是说,继承人是在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的价值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继承了多少东西,就在这个范围内进行偿还债务,超过这个范围的,继承人不用进行偿还。这种原则是对现实中的“父债子偿”的否定,继承人是有限的偿还责任,而不是说继承人继承遗产之后就对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了。(二)、保留应继份。这是对还没有出生的婴儿的民事权益的保护,胎儿因为还没有出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在继承中为了保护胎儿,特地给胎儿一种特殊的保护。(三)、债务优先原则。这是说当被继承人有遗嘱时,牵扯到遗赠的问题的时候,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优先偿还他自己的债务,偿还债务之后才进行遗赠的内容,这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是公平正义在继承中的体现。(四)、继承人之间的连带责任。这是说有多个继承人时,这几个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但是这个连带清偿也是在继承人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份额内的连带清偿。
第3种观点: 发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的处理方法如下:1、先确定遗产: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2、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3、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当首先用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可以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Copyright © 2019- auwa.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