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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合同诈骗不调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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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报案合同诈骗不调查的问题?可以通过向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人民立案监督或提起自诉来解决。合同诈骗报案前全部退还不一定会立案,必须证明非法占有的犯罪要件充分。合同诈骗立案后一般不能撤案,但特赦、追诉时效期限过、犯罪嫌疑人死亡或情节轻微等情况下可以撤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特赦免除刑罚、追诉时效期限过、犯罪嫌疑人死亡或其他法律规定免责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案件。

法律分析

一、报案合同诈骗不调查如何处理

报案合同诈骗不调查的方式如下:

1.向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申请复议;

2.请求人民予以立案监督;

3.提起自诉。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提起刑事自诉。

二、合同诈骗报案前全部退还还立案吗

合同诈骗报案前全部退还,这种情况是可以不立案处理的。合同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在立案之前主动退还的钱款,认定为犯罪要件并不充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合同诈骗立案了可以撤案吗

同诈骗立案了一般不可以撤案,但是如果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

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对于报案合同诈骗不调查的处理方式,可以通过向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人民予以立案监督或提起自诉来解决。对于合同诈骗报案前全部退还的情况,如果退还的钱款在立案之前,认定为犯罪要件并不充分,可能不会立案处理。至于合同诈骗立案后是否可以撤案,一般情况下不可撤案,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特赦令免除刑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等情况下,可能可以撤销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也可以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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