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级工伤赔偿标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的,享受下列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是: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2、劳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向本单位全体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薪。工资高于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工资低于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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