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拘役所、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间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者可获报酬。被判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的罪犯由监狱执行,剩余刑期不超过3个月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拘役罪犯由机关执行。
法律分析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机关就近在拘役所、看守所执行刑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拘役执行情况调查及相关问题分析
拘役在看守所是否执行,是一个涉及法律执行和监管的重要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问题分析。
根据我们的调查,拘役在看守所的执行情况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看守所存在监管不严、执行不力的情况,导致拘役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其次,一些看守所可能存在人员不足、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拘役的有效执行。此外,一些拘役的执行标准和程序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以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首先,加强对看守所的监管,确保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拘役。其次,加大对看守所的投入,改善其设施条件,提高执行效果。此外,还应加强对拘役执行标准和程序的规范,确保其合理、公正、透明。
总之,拘役执行情况调查及相关问题分析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拘役执行制度,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结语
通过对拘役执行情况的调查和问题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加强对看守所的监管、改善设施条件,以及规范执行标准和程序,都是为了确保拘役的公正执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我们将继续努力,完善拘役执行制度,为法律的公正执行贡献力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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