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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最新的虚开专用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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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公布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专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专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专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专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专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专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专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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