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不是组织的。
消费者协会不属于,而属于全国性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是经批准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特点如下:
1、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该法列举的消费者权利有九项之多,体现出较高的保护水平;
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首先,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次,以专章规定了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义务;
3、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4、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消费者协会是由有关部门发起,经或地方各级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赋予的七项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Copyright © 2019- auwa.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