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
1、预告登记
2、权属登记
3、领证
1、预告登记:业主可单方持房屋买卖合同、缴款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领取相应城市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
办理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住宅登记费:个人为50元/件,单位为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注:此为广州费用,佛山办理费用请到佛山房管局咨询)。
2、权属登记:
需交资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用地来源文件、房屋报建文件、预售许可证(属商品房项目的)(提交复印件)、楼盘单元明细表(2003年6月13日前领取预售许可证的)、身份证明、门门牌证明、拆迁前原房屋的房地产证(合作开发或自己开发自有房地产的)、移交房屋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条款里规定要移交有关房屋及直管房拆迁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书(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银行与开发企业确定抵押情况的报告(实测面积、门牌与抵押登记证明载的面积不相符的)。
3、领证:
(1)二维码登记机构可以在证书上生成二维码,储存不动产登记信息。二维码由登记机构按照规定自行打印。
(2)登记机构(章)及时间盖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依法确定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该县国土资源局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证书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填写登簿的时间,格式为××××年××月××日,如2015年03月01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 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 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 法律、行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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