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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生的执业规则

来源:爱洼养生网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5、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6、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7、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8、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9、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0、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一、执业医师变更执业范围需要什么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以下材料中的任何一种:

①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高一层次学历证书(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及原学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②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经三级医疗机构系统培训或专业进修合计满2年的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执业医生的相关规定

《执业医师法》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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