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如果不同意调解,会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无法上诉。调解书生效后,诉讼结束,当事人不能再次起诉。但如果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有违法内容,当事人可申请再审。会审查并处理申请,如果无错误,必须按调解书履行义务。调解书需制作并送达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部分案件不需要调解书,可记入笔录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失败时,将及时判决。
法律分析
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在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之前,当事人仍然有机会考虑是否接受。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由继续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所以不产生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问题,不允许当事人上诉。调解书生效以后,诉讼程序也就随之结束了,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争议也就确定下来,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再次起诉。在调解实践中,调解书生效以后,如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有违法的内容,当事人仍可以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报院长批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没有错误,应说明驳回申诉申请的理由,当事人就必须按照调解书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不制作调解书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调解失败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结语
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之前仍有机会考虑是否接受。若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因此不会引发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问题,也不允许当事人上诉。调解书生效后,诉讼程序结束,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解决,不能再针对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再次起诉。然而,在调解实践中,若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含有违法内容,当事人仍可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将报请院长批准,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若没有错误,应说明驳回申诉申请的理由,当事人必须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 基层人民、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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