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扣车放车条件是什么
1、交通事故扣车放车条件如下:
(1)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2)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3、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二、交通事故被扣车怎么取回
1、到交警部门领取责任事故认定;
2、依据交警责任事故认定结果进行赔偿;
3、双方签订协议,并告知交警部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