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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车放车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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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扣车放车条件是什么

1、交通事故扣车放车条件如下:

(1)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2)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3、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二、交通事故被扣车怎么取回

1、到交警部门领取责任事故认定;

2、依据交警责任事故认定结果进行赔偿;

3、双方签订协议,并告知交警部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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